【案情简介】
2018年4月,李某入职A公司,但A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24年3月,A公司因业务调整,安排李某进入B公司工作。2024年4月,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及其他经济补偿,A公司委托我所律师参与该劳动仲裁。
【代理思路】
笔者拿到上述案件后,经分析发现:虽然A公司自2018年4月用工至2024年3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期间,一直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规定:“......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李某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已于2020年4月届满,现其于2024年4月提起该仲裁请求,已过仲裁时效,应当裁决驳回该仲裁请求。
【调解结果】
最终仲裁员采纳了该答辩意见,在仲裁庭审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用人单位对最终双方达成的调解金额也较为满意,为用人单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经济上的支出,降低了声誉上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