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

汉本律师

律所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资讯 - 律所动态

【案例研究】律师视角下的既有工程质量鉴定:规范标准与法律适用

来源:作者:徐永平 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09-14


一、引言

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质量常常是争议的焦点。施工方和委托方双方对质量的认知差异,往往会引发纠纷诉讼。这其中,既有工程和在建工程的质量鉴定问题,尤为复杂,若不能正确确定鉴定标准与方法的,不但可能造成不能准确界定责任方式,也将使得责任范围的界定显得异常困难。

既有工程通常指的是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的工程。这类工程的特征是已经完成了施工阶段,进入了运营或使用阶段。因此,既有工程的质量鉴定主要是关于工程的使用安全性、可靠性和耐久性的评估。这种评估不仅涉及到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而且还包括工程在使用过程中是否能满足预期的功能和性能要求,是否能适应环境变化和使用压力,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等。相对于既有工程,在建工程则是指尚未竣工仍在施工阶段的工程。在建工程的特征是施工过程尚未结束,工程的完成度和质量仍在变化中。因此,对在建工程的质量鉴定,主要是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进行评估,包括施工人的技术能力、施工方法的科学性、施工材料的质量、施工过程的合规性等。这种质量鉴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施工合同的标准,防止质量问题的发生,以及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的发现和纠正。因此,既有工程和在建工程在质量鉴定方面,既有工程的质量鉴定更注重工程的使用安全性、可靠性和耐久性,而在建工程的质量鉴定则更注重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这种区别不仅体现在质量鉴定的目的和内容上,而且也会影响到质量鉴定的评判标准和方法。

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在面对既有工程满足工程可靠性评估标准的,但施工质量与合同约定存在不符的情形下,施工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如何理解和承担是本文探讨的重点。因此,本文将在此背景下,探讨既有工程与在建工程的质量鉴定标准不同所体现的鉴定目的与鉴定内容侧重点的差异,以及这种差异所蕴含的立法意旨。

二、既有工程与在建工程的质量鉴定标准

在建工程质量鉴定应依据合同条款、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同时还需参考行业标准和规范、质量检测报告、现场监督记录等。这些依据为鉴定工程质量提供了详尽的参数和数据,从而可以全面、准确地评估工程在材料使用、施工技术、规模尺寸、安全规定等方面是否满足既定标准和要求。在建工程质量鉴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施工合同的标准,防止质量问题的发生,以及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的发现和纠正。这些标准和要求,构成了在建工程质量鉴定的基本框架。

关于既有工程质量的鉴定标准

在建筑行业中,既有工程与在建工程的质量鉴定规范标准的内容存在显著差异,这主要源于它们的性质和目标的不同。以下是对既有工程质量鉴定标准的简要介绍。

既有工程质量鉴定标准主要关注工程的现状及其能否保证其继续安全、有效地运行。通常涉及到对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或结构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当初的设计和施工标准,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结构安全或功能性能的问题,以及是否需要进行修复或改造。鉴定的内容可能包括对建筑物的各个部分(如地基、框架、墙体、屋顶等)进行详细的视觉检查,以及使用各种检测设备测量其物理性能(如强度、刚度和耐久性等)。此外,也可能需要查阅相关的设计和施工文档,以了解工程的历史状况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既有工程质量鉴定的结果通常会用来决定是否需要对工程进行维修或改造,以及工程维修或改造的方案。如鉴定结果显示工程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可能需要进行大规模的修复工作,或者甚至需要拆除和重建。在进行既有工程质量鉴定时,还需要考虑到工程的使用情况和环境因素。例如,对于在严酷环境中使用或者已经使用多年的工程,可能需要更高的质量标准和更严格的鉴定方法。

关于在建工程的质量鉴定标准

与既有工程相比,在建工程质量鉴定标准更加关注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过程。包括对设计图纸的审查,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对施工过程的监控,以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以及对施工完成的部分进行检查,以确保其质量符合预期。在建工程质量鉴定通常会在工程的各个阶段进行,如地基施工、主体施工和装修施工等。在每个阶段,都需要进行详细的检查和测试,以确保工程的质量达标。在建工程过程中的质量鉴定的结果主要用来指导施工过程,如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可以及时进行调整或修复,以防止问题的进一步发展,以达到保证工程的质量,节约成本的管理目标。关于建设完成的工程质量鉴定,鉴定目标旨在确认施工人的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进行评价,以检查施工人是否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施工义务。

综上,既有工程不同于在建工程的质量鉴定标准,反映了它们不同的作用性质和价值目标。对于其鉴定确认标准背后的原因的理解,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在司法实务中理解工程质量鉴定问题,确定合同的责任方式与责任范围。

三、既有工程质量鉴定不同于在建工程的立法意旨探究

在建工程的鉴定是为检查施工人是否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以达到预定的合同工程质量。是一种防止质量问题发生,确保工程安全和效益的措施。然而,对于既有工程,若存在部分未能满足合同要求的情况,比如一些细微的非结构性缺陷,但并不影响工程的安全和基本使用需求的,但是工程安全性能能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使用上也能满足要求的,此时,若仍按在建工程质量鉴定标准强制要求施工人纠正这些问题,将会导致施工成本显著增加,甚至可能需要停止使用工程,将对合同双方和全社会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失。

在建工程的质量鉴定标准是针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设定的,它关注的是施工过程和结果,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然而,既有工程基于前述考虑,其鉴定更应关注工程的实际使用情况,如工程的安全性、耐用性和功能性等。若工程在这些方面能满足业主要求的,关于发包人的工程质量损失则可以通过违约救济方式得到补偿。笔者认为,上述原因与理由应当是关于既有工程质量鉴定不同于在建工程的立法意旨所在。

四、既有工程经质量符合可靠性目标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责任承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果既有工程的质量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即使工程的安全性能能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使用上也能满足要求,施工人仍需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或合同法律责任。此时,发包人的合同工程质量损失可以通过主张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救济的方式得到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发包人通过主张违约救济的方式其受损的合同工程质量损失得到补偿,施工人也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大损失,社会也得以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五、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建工程和既有工程的不同质量鉴定标准,反映了二者不同的作用性质和价值目标。在建工程的质量鉴定标准更加注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以防止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确保工程的安全和效益;而既有工程的质量鉴定则更注重工程的实际使用情况,如工程的安全性、耐用性和功能性等。施工人在建工程过程中,他们需要严格遵守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达标;在工程竣工后,即使工程的安全性、耐用性和功能性等满足业主的需求。若工程的质量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人也需要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或合同法律责任。工程法务人员应当理解在建工程和既有工程适用不同质量鉴定标准,其内在的理由与根据,以指导我们的司法实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