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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解析鉴定报告违规违约改变合同计价的法律后果

来源:作者:徐永平 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09-14



一、引言

工程造价鉴定必须遵循合同约定计价方式的原则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必须坚持遵循当事人签署的施工合同中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及结算方式的约定为首要原则。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更不能使用合同之外的计价依据和方法,损害合同相对性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本文以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鉴定报告采用非合同约定计价方式的实例解析工程造价鉴定中关于合同计价方式的认定属于法院事实审查权的范畴,鉴定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作为鉴定基础,实务中应关注鉴定人的鉴定内容是否不当涉入了合同事实认定的范畴,正确地履行鉴定义务。

此前笔者代理的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在报告中采用了与当事人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不符的定额计价承包方提出书面质疑后,鉴定人重新确定按合同计价方式作出造价鉴定报告。本文拟通过分析鉴定报告违反合同约定的法律后果阐明合同事实的认定是法院的事实审查权范畴、工程造价鉴定必须坚持遵循合同约定的重要原则以飨读者。

二、正文

2.1施工合同关于计价方式的约定

本案的施工合同对项目造价的计价依据和方法明确约定采取建设工程固定单价形式以建筑面积乘以平方米单价的方式计算合同总价。同时合同约定如在施工过程中新增工作或改变设计涉及新的计价项目,应参照类似项目的合同单价。由此可见,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自主确定了该项目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这既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也是对双方权利义务公平分配的结果。

2.2鉴定报告违反合同关于计价方式的约定

案件事实的认定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一项内容,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受到诉讼法律制度的保护和保障。然而在本案中,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却遵循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而是直接引用了某地区最新颁布的通用安装工程定额进行计,这与双方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计价不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擅自改变合同约定计价方式的做法有悖于民事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中立的鉴定方,鉴定机构本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进行鉴定,若关于合同事实的认定存在分歧的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5.3.4规定“在鉴定项目工程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条款前后矛盾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条款,委托人不明确的,鉴定人应按不同的约定条款分别鉴定,出具可供委托人选择的鉴定意见。”,此情形下鉴定人则应提请法院对争议事实作出认定,而非由鉴定人确认合同事实鉴定人此举超出鉴定权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关系的处理产生重大影响。

2.3合同约定计价方式为鉴定计价原则

合同双方在通过平等协商形成的对价关系,鉴定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5.3.1规定“在鉴定项目工程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合同当事人合法的合意”。因此,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关于计价方式的确定应取决于施工合同中对计价方式的约定,而非鉴定机构的专业判断。具体到本案,鉴定报告应采用合同中约定的固定单价计价,而非自行其是以定额计价。合同双方约定按通常解释不明确或存在歧义时,鉴定人员才能运用专业知识进行合理解释,而后由审判庭作出认定

2.4鉴定报告违反合同约定的后果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由于其复杂性和专业性,往往涉及到众多领域,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和设备安装等。由此产生的工程合同纠纷,如工期延误责任、质量瑕疵责任以及造价变更等问题,往往需要专业的检测、分析和计算来查明专业技术事实。然而,由于法官本身可能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法院往往需要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院的审理程序中,司法鉴定制度的价值就在于其能够准确地查明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科学技术事实。司法鉴定制度,对于保障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正确和公正审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鉴定报告对应由法院查明的合同事实作出认定未按合同约定内容进行鉴定将使案件的事实认定走向误区,将对法院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当事人的合同权益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影响案件事实的公正性与准确性:司法鉴定的目的在于提供专业意见,辅助法院查明事实。若鉴定报告直接对事实进行认定,事实上替代了法院的事实认定职责,影响案件事实的公正性与准确性;干预了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损害当事人的合同自治权利:未按合同约定内容进行鉴定的,使得当事人原有的合同关系受到干预,使得当事人面临新的、未预期的情况。这不仅改变当事人原先基于自己意愿达成的协议,也导致当事人承担原本不存在的合同义务或失去原本应有的权益的后果;影响司法公正:若鉴定报告超越其应有的辅助性质,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或变更合同内容,会影响到司法的公正,使得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受到损害;增加纠纷的可能性:若鉴定报告对事实进行认定或变更合同内容,可能会引发新的纠纷,例如对鉴定结果的质疑或对新的合同内容的争议等。

鉴定报告在辅助法院查明事实和评估技术问题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其应保持专业意见的辅助性质,不替代法院的事实认定职责,更无权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三、案例启示

3.1工程造价鉴定必须恪守合同约定

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必须以当事人签署的施工合同为依据和准绳,严格执行合同中对计价方式、计价依据的约定,这是鉴定工作的首要原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无权依个人意志改变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的计价方法,更不能使用合同之外的计价标准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判断。

鉴定作为一种证据方法,其结果将对案件诉讼产生重大影响。鉴定人员必须维持中立地位,恪守合同、恪守事实、恪守法律,工程造价鉴定才能成为确定建筑工程费用的“标杆”。鉴定人员的职责是恪守事实与法律,不能在鉴定工作中越越雷池,否则将严重损害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2合同约定与鉴定意见矛盾时,审判庭应适用合同约定

案件审判庭在面对合同约定与鉴定意见存在冲突时,应坚持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凡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应以合同约定为准。鉴定报告作为一种证据方法,其专业意见应服从并维护合同约定,不能改变或超越合同。

具体到本案,鉴定机构不应擅自采用定额计价,而应遵循合同中约定的固定单价计价方法。定额计价作为一种行业标准,与当事人约定不符时,适用后者。鉴定人员的专业判断必须建立在尊重契约的前提下作出。只有让鉴定报告回归“服务合同”的本义,使之成为佐证合同的“注脚”,鉴定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综上,工程造价鉴定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约定为准。鉴定意见必须遵从合同,作为合同的解释或补充,而非相互对抗。这是维护合同效力的需要,也是鉴定报告产生正当法律效果的前提。

四、总结

4.1工程造价鉴定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原则

综上分析,我们有必要重新强调,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必须以当事人签署的施工合同为根本依据和唯一标准,严格遵守合同中对计价方式、计价依据的约定进行鉴定,不得违背合同的原意。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时刻维持独立、中立的专业立场,不能将个人意志凌驾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之上。鉴定报告应作为对合同的注解和说明,而非相互对抗。

只有恪守合同、尊重事实、遵循法律,让鉴定成为“维护契约、服务司法”的工具,工程造价鉴定才能真正发挥其解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维护交易安全的应有价值。业内从业者也应引以为戒,不断提高鉴定质量,立足专业、独立作出公正意见。

司法实务中,不但应关注鉴定意见的鉴定依据的合法性,更应关注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文通过剖析一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违反合同约定的典型案例,说明鉴定工作必须坚持合同优先的原则,否则将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和司法公信力。我们期待在司法实务中能正确发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的作为,当鉴定回归本位,才能让鉴定报告成为可靠的“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