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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危险驾驶罪中的被害人如何救济民事权利?

来源:时间:2023-07-31

基本案情:

刘女士在2022112223时驾驶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与王先生醉酒后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南浔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先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事故形成的根本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女士不承担事故责任。且在该事故中刘女士的车辆完全保费,同时又造成了刘女士身体受伤,同时在后期作了三期鉴定。另获知,王先生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在保险期内。但保险公司因为投保人王先生醉酒开车不予赔偿。

刘女士在得知王先生无法对其进行经济赔偿且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也拒绝赔偿后,找到了笔者,想要知道自己该如何救济?有无救济的途径?

代理思路:

本案中王先生虽然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但是对刘女士的损失却没有能力赔偿,这对刘女士来说也是十分委屈的。笔者在接受委托后,及时与刑事案件的承办法官沟通后,将本案不作为刑事附带民事一并诉讼,刘女士作为被侵权人另行起诉肇事司机,同时将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作为被告进行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故本案中,刘女士起诉请求肇事车辆人寿财险信阳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但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王先生进行追偿。

也就是说,虽然驾驶人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但基于对受害人权益的保障,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有权利向侵权人即肇事者主张追偿权,并且驾驶人的刑事责任依然不能逃脱。这个在一定范围内也挽回了刘女士因本次交通事故而遭受的的经济损失。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故判决:一、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女士道路交通事故损失xxxx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被告王先生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