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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离婚时不要抚养费,事后反悔了还能再主张吗?

来源:时间:2023-05-12

基本案情:

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生育大儿子、于2019年生育小儿子。2021年,双方感情破裂,陈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两个儿子的抚养权归王女士,孩子所有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由王女士一人承担。

这场离婚官司结束后,两个儿子随王女士共同生活。2022年,两个儿子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陈先生每月承担1500元的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陈先生了解情况后得知,原来是前妻王女士在离婚后经济收入锐减,现无力承担两个儿子的抚养责任。陈先生接到法院传票后,委托我所代为参加诉讼。

代理思路:

笔者接到上述案件后,经分析形成以下代理思路:

首先,笔者告知陈先生,离婚调解书中无需陈先生支付任何抚养费的条款是陈先生与王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王女士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在离婚后因不可抗力(如疫情)等原因导致自身经济情况比较差,且该情况是在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的时候是不存在的。那么,法院有可能会结合陈先生与王女士的收入情况、两个儿子的实际生活需要等情况,对抚养费作出变更。

所以,本案代理人的抗辩思路主要是证明在双方离婚后,两个儿子未发生涉及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重大开支,两个儿子要求变更抚养费的诉请是不具备“正当事由”的。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均应遵从民事调解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若轻易变更,将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背离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因此两个儿子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的主张,目前情况下不能得到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两个儿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