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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负有人事职能的文员能否以未签订劳动为由主张“双倍工资”?

来源:时间:2023-02-28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21年9月入职某电梯公司,岗位为销售。入职后,其主要负责公司销售合同的签订及部分文秘工作。由于公司未专门设有人事岗位,故陈某也兼任了人事的职能,由其负责公司新入职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但陈某在完成与公司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自己并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2年10月,因陈某不服从公司领导的管理,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同意其离职后,陈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代理思路】

笔者拿到上述案件后,经分析形成以下代理思路:

第一,陈某的实际岗位应为文员,具体的工作内容涵盖了公司的人事职能。

通过搜集陈某平时在公司所作的工作痕迹,主要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公司其他员工劳动合同中的手写部分为陈某所写等证据,以此证明陈某的实际岗位应为文员,具体的工作内容涵盖了公司的人事职能。

第二,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一是陈某在入职以后,即负责被公司的人事行政工作,而公司其余人的劳动合同的模板均是由陈某制作,并且上面的书写内容均是申请人亲笔所写,这些证据已经能够充分证明,与包括其陈某在内的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陈某的工作内容之一。

二是陈某不但负责签订劳动合同,也负责保管劳动合同。其在完成劳动合同签订这项工作以后直至离职期间,从未向被公司提出过其自身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曾向公司提出过要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而是在以自身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离职以后,立即向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双倍工资。一个负责人事职能的员工的上述操作,不得不让人怀疑,陈某是在离职时将属于自己的劳动合同隐匿、毁损或者是利用职务之便,故意不为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以求达到其不法目的。

 

【裁判结果】

最终,笔者的代理意见被劳动仲裁委员会采纳,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陈某放弃了其11个月双倍工资的主张,公司仅支付了陈某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