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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仅有转账凭证借贷关系如何认定

来源:时间:2023-01-29

  基本案情

  尚某和张某系邻居,尚某提交其通过银行向张某转账69000元的转账凭证及要求张某偿还欠款的聊天记录,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偿还欠款。对此转账,张某辩称为尚某向其购买健身器材支付的货款,但未提交确切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关系。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某借款69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尚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资金借给张某,并通过微信向张某催要款项,张某未明确否认借款事实。张某辩称转账系货款,法院根据双方之间的举证情况、交易习惯、微信聊天记录等综合分析,张某辩称的货款事实不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对借款主张提供初步证明后,被告抗辩非借款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案中,被告张某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