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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用出售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的款项在婚后买房的房屋归属认定

来源:时间:2022-04-28

案情简介

AB20068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B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了浙江省湖州市XX小区房屋一套,总价款为800000元,房屋产权登记在B自己名下,A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50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

2010年,B将该房屋以1000000元的价格给他人,婚后双方购买的家具及冰箱、彩电、洗衣机等在卖房时一并留给了买房人,大约估价20000元,包含在1000000元房价中。

A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包括分割B出售婚后所购浙江省湖州市XX小区房屋的增值收益。B同意离婚,但认为诉争房屋及其增值收益属于其个人财产,与A无关。

争议焦点

B用于婚后购房的资金来源于出售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诉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值部分应如何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位于浙江省湖州市XX小区的房屋,系B用出售自己婚前房产所得资金购买,虽然该购房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购房款来源于B的婚前财产,A对此也没有异议。从性质上来说,这只是B一方的婚前财产由原来的房产转化为货币再转化为诉争房产,该房屋应属于B个人所有。B将诉争房屋再次转让,由于房价上涨的市场因素而获利,该收益属于自然增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增值部分也应属于B一方所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进行装修一节,应考虑装修款来源及相应的折旧因素,由BA予以合理补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登记结婚在前,B出售原房屋继而再购买新房在后。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除法律规定和双方另有约定外,原则上婚后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B婚后所购浙江省湖州市XX小区的房屋应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出售房屋所得增值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院民一庭观点

本案中B在婚后用出售自己婚前房产所得资金购买诉争房屋,不能机械地认为该房屋系婚后购买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审查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货币形式和其他财产形态之间的转化并不改变所有权的性质。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外部作用的结果,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该增值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将该部分增值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B用婚后出售自己婚前房产所得资金购买房屋的增值部分也属于B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