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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天气是否一定能作为“不可抗力”,从而构成工期顺延事件?

来源:时间:2022-03-29

【案情简介】

承包人承建了发包人的酒店、住宅项目,由于实际工期远超合同工期,承包人认为天气系导致工期延后的主要原因之一,故起诉至法院,向发包人主张工期延后损失。为确定因天气可延后的工期天数,承包人向法院申请工期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因天气可延后的工期天数为130天。发包人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遂委托笔者应诉。

 

【代理思路】

笔者拿到上述案件后,经分析形成以下代理思路:

“因施工天气影响增加130天工期”的鉴定意见与事实不符,该意见中所述的天气情况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从而构成工期顺延事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天气作为不可抗力须以专用条款约定为必要条件。

天气作为不可抗力须以专用条款约定为必要条件,即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将何种天气情况列为不可抗力方能成立,而本案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并未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将天气列为不可抗力。

二、鉴定意见中所述的天气情况在承包人可预见的范围内。

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已经或者应当预料案涉工程所在地在施工期间的天气状况,而鉴定意见中所述的天气情况并没有超出承包人可预料的正常水平,且天气原因是否构成不“不可抗力”属法律事实认定,非属鉴定人职权范围,应由法院进行认定。

三、鉴定意见中相应天气“不可抗力”期间内事实上存在施工事实。

即使提供的天气情况可作为不可抗力,但根据《监理日记》显示,相应天气状况下实际仍在施工,并未停工,故工期不应顺延。

 

【裁判结果】

最终,笔者的代理意见部分被法院采纳,一审法院认定因天气增加工期76天,二审法院认定因天气增加工期106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