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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老人意外去世,意外伤害保险到底赔不赔?

来源:时间:2022-03-01

【案情简介】

原告汤某一、汤某二、汤某三起诉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支付5万元意外保险金及1064.55元医疗保险金。三原告称:20212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60周岁以上的合作社成员投保了团体意外险和团体医疗险。20211019日,三名原告的父亲汤某某突发意识丧失,摔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意外事故,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汤某某属于因病去世,而非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范围,不予理赔。

 

办理过程

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经分析研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汤某某的死因,即汤某某是否为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

根据原告提供的基层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其载明的死亡原因是“肺恶性肿瘤”。代理人断定,汤某某在去世前接受过医学治疗,遂根据社保使用记录查询到了汤某某在县医院的就诊记录。

其就诊记录显示:汤某某被确诊为肺恶性肿瘤1年有余,且一直在持续治疗,但截至汤某某去世前已经出现继发性恶性肿瘤,即癌症转移,具体包括骨继发性恶性肿瘤、肝部转移灶、腰椎转移灶,以及多处结节、低密度灶、低回声区。2021年10月11日,汤某某因出现无诱因的右下肢酸痛入院治疗,期间进行了各类检查但并未进行有效治疗。2021年10月16日出院时的出院医嘱是“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但本案并未见汤某某的后续就医记录。出院后的第三天,也就是2021年10月19日,汤某某突发意识丧失,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结合一年来的医疗记录及死亡证明,代理人认为汤某某去世符合疾病发展规律,系因病去世,而非受到任何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性以及非疾病性的伤害后导致去世。

 

【办理结果】

经代理人和法院的说明释理,原告自愿撤回全部起诉。

 

案件评析

在我国的法律上,并未对“意外伤害”进行定义。但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文件中,已经屡次明确,“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由此可见,意外伤害是专业解释的,而非老百姓朴素认为的意料之外的伤害就是意外伤害、只要意外去世意外伤害保险就应当理赔。

回到标题,老人意外去世,意外伤害保险到底赔不赔?具体要看老人去世的死亡原因是什么,最常见的是因病去世或受到外来伤害去世。因病去世就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理赔范围;受到外来伤害去世,例如遭遇车祸、意外摔倒、高空坠物等,就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理赔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