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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劳动者请病假期间公司以未履行书面请假事宜为由予以辞退,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来源: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 贡珑妍律师时间:2024-10-24

【案情简介】

章某因小产的原因先后向其部门负责人请了2次共计18天的病假(其中15天为产假,后复查时因尚未恢复,又向主管领导另行请3天病假),并提供了医院的病历资料,因章某住院治疗,故上述请假申请系先以微信形式发送,待返岗后再提交书面的申请材料,对方也未提出异议。但是,在产假期间公司陆续向章某发送了《催告上班通知书》3份,要求章某于产假最后一日即返岗。章某在收到函告后根据要求《回函》一份,就请假事宜进行了书面说明,但是公司仍以章某未能办理请假手续无故旷工的原因向章某发送了《办理离职手续通知书》。在章某病假结束返岗时,公司提出变更工作条件,此时,章某的权利如何进行救济

【案例分析】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章某依规享有15天的产假。公司要求章某在法定产假期即返岗明显严重侵害了章某的合法权益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在产假期内,经医院出具病假证明,职工向公司提出因身体恢复情况申请病假3天,实属合理,公司应予同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章某在收到离职通知时,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双方未达成一致,在公司给予苛刻工作条件的情况下,原劳动合同实际已无法履行,依旧视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综上,本案中无论是公司章某未履行请假手续为由称章某向公司提出自动离职,还是公司未经职工同意变更严苛劳动条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章某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