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方代理张三。李四与张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张三已支付的85万元中的50万元,李四主张并未收到现金,其收到的是价值50万元的虚拟币,因虚拟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同等地位,主张无效。经查明,在两个月前,李四与王五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王五当日支付50万元,全部用于李四购买虚拟币,张三是见证人。后该房屋出手给张三,应当归还给王五的款项直接从购房款中扣除,由张三归还给了王五,且李四多次确认已收到全部房款并承诺搬出案涉房屋。
【争议焦点】
房东同意房屋转手卖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要求收房,而第一卖家不配合,怎么办?
【判决结果】
张三提交的答辩意见及证据与王五的询问笔录大致相同,而李四未能对其确认收到的款项进行合理说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判决驳回李四全部诉讼请求。
【心得体会】
原告起诉的理由是,虚拟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同等地位。但是本案应该抽丝剥茧,跳脱出原告对于虚拟币是否可以抵还的思路,将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结到“已收到85万元”中的50万元是否支付及支付的形式。无论王五交付的50万元是购房定金还是借款,支付对象均是李四,不影响李四的归还义务。因此,当50万元转化为张三对王五的债务后,可以折抵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