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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入职审批表是否可以视为劳动合同?

来源:时间:2021-06-16

【基本案情】

吴某于2020年3月11日入职甲装修公司职位为销售导购,月薪为3500元,并与公司签订了甲公司《岗位职责说明书》,但并未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9月15日吴某口头告知甲公司离职,且在2020年10月26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那么,吴某签订的岗位职责说明说是否可以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及意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填有《岗位职责说明书》且系吴某持有和提举,结合《劳动合同法》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予以双倍工资惩罚的立法目的予以分析:首先,该第两倍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其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其次,吴某持有的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已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且该职责说明书中明确约定了吴某的工作岗位、职务、入职时间、薪资提成等,并有吴某签字及甲公司盖章确认,既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要件。

故仲裁庭在综合分析了本案相关证据情况后依法支持了甲公司的答辩意见,对于吴某的二倍工资仲裁请求未予支持。

法理分析:《劳动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因此“两倍工资”实质上要保护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通过书面劳动合同来明确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一方面,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即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一旦受到侵害便可按劳动合同申请法律保护,维护自身利益;另一方面,有了书面合同,便于双方再劳动过程中依法规范自已的行为,按照合同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减少不必要的争端。所以,两倍工资并不是单纯保护劳动者的,更不是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额外利益的手段。

本案中,吴某诉请未签合同两倍工资,若仲裁庭一概以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的事实状态适用双倍工资支付责任的条件,支持其诉讼请求,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对甲方公司也是极不公平的。本案仲裁庭综合案件整体情况,将两倍工资的支付责任的规定进行目的解释,而不单单从书面订约这一行为外观上作简单判断。

启示:本案给的启示,站在公司的角度上,作为用人单位尽量依法依规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