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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债权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企图隐瞒债务人还款事情,法院揭露虚假诉讼真相

来源:时间:2024-02-22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A收到法院起诉材料,因欠部分借款未付,原告B将A诉讼至法院,要求A支付借款本息。A在收到诉讼材料后联系我所律师,表示已经由A与B之间的中间人C代B收取了全部借款本息,与B的诉讼请求完全不符,但目前A只能提供转账记录,A与B、C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因A更换手机的原因无法查到,故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应诉。

 

【代理思路】

笔者拿到上述案件后,经分析形成以下代理思路:

因为A无法提供与B、C之间的聊天记录,仅靠A与C之间的转账记录,并无法与本案产生关联性,故笔者在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之时,一并向法院提交了A与C之间的所有银行卡和微信转账记录,以A与C的转账记录金额及时间上与A与B的借款金额与时间上产生关联,提出本案存在中间人代收借款本息及砍头息的可能性,并且要求追加C为本案第三人,以便法庭查明案情。接下去,笔者在仔细与A确认借款及还款经过后,设计好诸多庭审提问问题,准备好层层推进。

 

【庭审情况】

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A提供还款给C的证据反驳B的诉讼请求,B始终不承认收到还款。在庭审发问环节,笔者通过一系列的问题,逐步推进,让B承认了本案中的确有C作为中间人身份的存在。笔者向法庭提出追加C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法庭决定再次开庭。

在笔者的努力下,C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了第二次庭审,由C出具新的证据。笔者通过对C的发问,逐步分析出C提供的证据及陈述上的矛盾,使C与本案的关联性大大增强,笔者顺势向法庭申请调查令调取B与C的银行卡及微信转账记录。

经过笔者调查取证,最终证明原告证据和金额是虚构的,笔者向法庭提出本案原告及第三人存在虚假诉讼的故意,应依法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原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隐瞒被告通过第三人归还部分借款及利息的事实,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诉讼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该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属虚假诉讼行为,同时该行为具有犯罪嫌疑,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