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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未经配偶同意,赠予小三的财产能否追回?

来源:时间:2021-12-31

【基本案情】2017年3月,男方赵某与女方孙某登记结婚。20203月至20211月期间,赵某婚内出轨了小三李某,并在未经得孙某同意的情况下将90余万的财产通过转账赠予李某。20214月,孙某在得知了该事后,将赵某与李某共同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赵某的赠予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退还全部财产。

【代理思路】到这个案子我们首先需要分析,赵某的赠予行为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孙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相反约定,因此赵某向李某转出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无效;同时,李某在明知被告赵某已婚的情况下,接受款项的行为,也不构成善意占有。

其次,我们要分析孙某对赵某赠予的财产是否有请求返还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李某发展成婚外情,违反公序良俗。赵某基于该关系将大额现金赠与李某,显然不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赠与行为未经孙某同意,侵犯了孙某的财产权益,系无权处分行为。在孙某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该处分行为亦属无效。现孙某主张确认赵某对李某的赠与无效,要求李某返还赠与款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最后,赵某对李某的赠予行为明显是违反了公序良俗,该行为也应被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八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则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赵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以发展和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违反社会公德,更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该赠与行为当然无效。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赵某的赠予李某的行为应当无效,李某应当退还全部赠予款项。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赵某赠予李某的行为应当无效,李某应当退还全部赠予款项,判决支持了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