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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合同解除的实质性条件

来源:时间:2021-11-01

【案情简介】

2013年谢某(乙方)、张某(甲方)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由乙方向一工程提供花岗岩,双方约定了合同单价与支付方式。

第一期款项应于合同签订后支付,但同时约定了该部分货款由该工程建成后两处房产折抵,后续款项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后因资金问题,该工程停工。2019年双方经过对账确认供货量,嗣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了部分货款,甲方以付款条件未成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第一期货款因工程未建成也未进行产权过户。

【代理思路】

笔者在听完当事人讲述后,经分析研判,本案的争议焦点应当为主张解除合同还是主张对方违约

本案中合同支付条件与工程进度挂钩,工程处于长期停工,而且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该工程也没有复工的迹象。乙方已按合同要求向案涉工程提供花岗岩,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中约定,谢某应根据工程需求供货,也是因为项目停工,所以甲方不再要求供货,合同实际未履行完毕。案涉项目工程处于长期停工状态,远远超出预计工期了,第一笔款项中约定的房产也无交付的可能,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目的显然无法实现。故笔者认为可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对方就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清偿。解除合同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案涉工程长期停工,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合同,使乙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继续迟延履行支付义务显然严重损害了乙方的合法权益。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合同也无法履行完毕,故乙方应当诉请法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根本根据目前结算的履行情况进行补救并赔偿乙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