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2年,刘某驾驶四轮电动车逆向行驶,碰撞行人段某致其受伤,经交警认定刘某负全责。段某起诉要求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0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刘某全额赔偿40万余元,未就保险责任一并处理审查。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并质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合理性。
案例分析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本案中,经鉴定,段某所遭受的九级、十级伤残对其劳动能力造成了实际影响,且其母亲及未成年子女符合被扶养人条件,段某对其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而刘某作为赔偿义务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段某伤残情况未影响其劳动能力,故赔偿段某被扶养人生活费合法有据,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保险公司责任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本案中,刘某为其驾驶的四轮电动车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因此,案涉保险的性质属于责任保险。事故受害人段某已将刘某与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一审法院,且刘某作为被保险人在一审和二审中均主张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段某赔偿保险金。因此,保险公司应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直接向第三者即段某赔偿保险金,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案涉保单中“每次事故限额为20万元和1万元”条款字体小、排版密集,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对刘某不生效。某保险公司应按累计保额(死亡伤残40万元、医疗费2万元)赔付,免赔率条款虽进行加黑,但字体密集不易辨认,因未提示说明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