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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预备合并之诉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来源:徐永平 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05-15


——关于对最高法院再审裁定(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案件的学习与理解

徐永平 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

 

对于原告在起诉时能否提出相互矛盾的主位之诉和备位之诉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相互排斥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应当有明确请求的规定法院不应受理。但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发展这一做法逐渐得到认可。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再审民事裁定中明确指出原告在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中同时提出备位的确认股东权益的请求两者虽相互矛盾但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一并受理。法院以诉讼请求互相矛盾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上述裁定对律师诉讼实务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第一律师代理民商事案件时可以考虑通过预备合并之诉的方式在主位请求基础上提出备位请求两者虽相互排斥但可以使当事人获得两个层面的权利救济可能避免请求不当导致败诉后另行起诉的诉累。

第二预备合并之诉的关键在于请求具有主从、先后关系相互排斥。律师在设计诉讼请求时要注意区分这种情形与普通的诉的合并后者针对不同被告提出不同请求两者可同时成立。

第三由于最高法院明确否定了以诉讼请求相互矛盾为由不予受理的做法律师在遇到法院以此理由不予立案或裁定驳回起诉时可以该裁判观点与理由积极主张或在程序内寻求救济

第四律师提起预备合并之诉后要充分准备主位之诉和备位之诉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法院应当对两个请求进行全面审理。如遇一审法院遗漏备位之诉审理可上诉请求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再审裁定为预备合并之诉的运用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律师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恰当运用这一诉请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律师也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合理设置诉讼请求提高诉讼效率体现诉讼经济原则。相信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预备合并之诉必将在民商事案件中得到更多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