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最高法院再审裁定(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案件的学习与理解
徐永平 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
对于原告在起诉时能否提出相互矛盾的主位之诉和备位之诉,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相互排斥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应当有明确请求的规定,法院不应受理。但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发展,这一做法逐渐得到认可。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再审民事裁定中明确指出,原告在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中同时提出备位的确认股东权益的请求,两者虽相互矛盾,但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一并受理。法院以诉讼请求互相矛盾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上述裁定对律师诉讼实务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第一,律师代理民商事案件时,可以考虑通过预备合并之诉的方式,在主位请求基础上提出备位请求,两者虽相互排斥,但可以使当事人获得两个层面的权利救济可能,避免请求不当导致败诉后另行起诉的诉累。
第二,预备合并之诉的关键在于请求具有主从、先后关系,相互排斥。律师在设计诉讼请求时,要注意区分这种情形与普通的诉的合并,后者针对不同被告提出不同请求,两者可同时成立。
第三,由于最高法院明确否定了以诉讼请求相互矛盾为由不予受理的做法,律师在遇到法院以此理由不予立案或裁定驳回起诉时,可以该裁判观点与理由积极主张或在程序内寻求救济。
第四,律师提起预备合并之诉后,要充分准备主位之诉和备位之诉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法院应当对两个请求进行全面审理。如遇一审法院遗漏备位之诉审理,可上诉请求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再审裁定为预备合并之诉的运用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律师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恰当运用这一诉请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律师也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合理设置诉讼请求,提高诉讼效率,体现诉讼经济原则。相信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预备合并之诉必将在民商事案件中得到更多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