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沈某在某村拥有一处宅基地以及另外两处房屋。因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的需要,沈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2022年,现场工程施工人员在对已经达成征收协议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除的过程中,误拆了沈某某的一处老房,而沈某此时并未与属地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现沈某申请行政赔偿,如何更好地解决争议呢?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沈某需对被拆除房屋系其合法财产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案涉被拆除房屋已经办理过合法审批手续的任何证据,否则有可能因为违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而无法得到等同于有产证房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款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本案中,沈某被拆除的房屋已经评估公司评估,那么赔偿的基准数字应当以评估数字为限。如沈某认为房屋中仍有其他的财产应当得到赔偿,则应当进行初步的举证,证明物品存放在案涉房屋中的合理性,像十几年不住人的房屋中声称具有大量现金、古玩则明显不具有合理性。
故结合以上方面,考虑到行政机关的过错因素,则应当在评估价格和正常补偿价格的基础上进行上浮,通过双方具体协商确定一个可以接受的数字,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