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

汉本律师

徐永平

当前位置: 首页 - 关于我们 - 律师团队

未竣工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作者:徐永平  |  日期:-0001-11-30

(十)未竣工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规定:

第二十条 【未竣工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地方相应法律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4]2号)第8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未经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第三人行使抵押权等权利时需对该建设工程进行处分的情形除外。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第17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第18条规定: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33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观点:

《解释二》第十九条“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第二十条是关于“未竣工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的规定。

质量:工程质量是请求工程款的前提,更是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第19条、第20条从工程整体质量和未竣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角度规定了承包人享有上述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认定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一、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无房竣工验收;二、就是发包人擅自使用。

第20条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并不以“建设工程竣工”为必要条件,但承包人仍须证明“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是合格的。比如,实践中有些工程可能是分批次完成的,虽然整个工程“未竣工”,但承包人需要证明其已完成的检验批次是合格的或者证明发包人已经擅自使用,这与工程质量认定的问题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