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工程未竣工发包人破产,承包人如何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权。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四条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实务观点:
管理人自发包人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承包人应当在自合同解除之日起6个月内,向发包人申报债权并请求确认建设工程优先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因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实务经验总结:
对承包人来讲,当建设工程尚未竣工,但发包人即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承包人应在获知发包人破产的第一时间向发包人的破产管理人书面询问是否继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管理人书面回复需要继续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当管理人回复不能够继续履行合同或未对是否履行在30日内进行明确表态的,承包人应当立即书面致函管理人要求申报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并在债权申报文书中明确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无论如何,承包人都要在发包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的6个月内,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对管理人来讲,当承包人在申报债权时未提出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视为解除之日6个月后又主张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