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6月,A市某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甲方)与B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的设备供货及安装,计价方式为综合单价。计量单位包括“项”、“台”等。
工程竣工后,双方对设备安装费用产生争议。根据乙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合同中部分设备的安装辅材,如管道支架、电缆桥架、线槽等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均为“1”。甲方主张在报价时已将整个系统所需的全部辅材纳入综合考虑,每“1项”实为对应整个系统的辅材总价,故乙方主张的计价方式计算设备安装费存在重复计算之嫌。但乙方认为,工程量清单注明辅材工程量均为“1项”,应理解为每台设备对应的安装辅材,乙方据实施工的辅材数量远超“1项”,应按实际安装的设备台数计量安装辅材的工程量计价。
僵持之下,乙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方按约定支付设备安装工程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1)合同中设备辅材计量单位“项”的具体内涵;(2)工程量清单中“项”与实际施工数量的关系;(3)相关风险的分配规则与司法认定路径。
【“项”的计量内容厘清】
在工程承包领域,以“项”作为工程量计量单位并不鲜见。就字面含义而言,“项”强调工程内容或工序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但在实务中对其外延边界却容易产生理解分歧。
就本案而言,通过梳理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说明等,可以发现如下事实:第一,设备采购与安装属于一揽子工程承包,合同对二者的计价采取了总分结构,即在明确固定总价的基础上,分别依据设备供货清单和安装工程量清单进行细目计价。第二,在安装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说明中,有“辅材安装费以‘项’计量”的表述,但并未明确界定“1项”的外延。第三,结合安装工程量清单反映的项目编码逻辑,每一套系统设备安装对应的支架、桥架、线槽等辅材均独立编列,计量单位为“项”,工程量为“1”。
由此可见,合同对于设备安装辅材费的计量单位虽采用了“项”,但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体例来看,“项”实质上与具体的系统设备安装存在对应关系。结合同类工程的计价惯例,可以合理推定每“1项”的计价内容是与系统设备安装配套的一套辅材,而非仅指一台设备安装的辅材总价。
【合同解释方法与风险责任承担】
进一步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反映的是发承包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分歧。对此,应严格遵循合同解释的基本方法:
首先是文义解释,即依据合同用语通常含义理解条款内容。鉴于工程承包合同多采用格式条款,在文义不明时还应结合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确定条款含义。其次是系统解释,即从合同整体出发,依据其他条款内容确定特定条款的含义,做到条款之间的关联对应、前后一致。再次是目的解释,兼顾合同订立目的和交易本意,探究合同当事人合同目的与内心真意的解释方案。
放在本案中,乙方主张“1项”仅指一台设备辅材费用的计价方式,但并不符合工程承包中通常的风险分配规则。反之,将“项”理解为每套系统设备对应的辅材更加契合工程量清单式计价的基本逻辑,也更有利于明晰工程量与价款的对应关系,从而为工程变更、签证等提供基础。
另外,鉴于本案工程量清单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确认,其内容理解若存在歧义导致的利益风险理应由乙方承担。根据疑义条款不利解释原则,对格式合同中有多种解释可能的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合同方的解释。乙方作为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和风险获益方,理应对其歧义表述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而非将自身理解加于对方。
【鉴定辅助案件事实认定】
在处理合同报价约定不明问题时,首要依据应当是判断报价是否符合正常的市场价格。针对本案涉及的“1项”安装辅材工程量范围的争议,若乙方主张的单价与市场水平存在显著偏差,其合理性应受到质疑。此时,可以通过专业鉴定机构辅助案件事实认定,通过其意见对乙方所主张的单价进行验证。若鉴定结果显示乙方主张的单价确实明显偏离市场水平,乙方应进一步阐述其偏高的合理性。尤其考虑到本案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更应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其报价未高于市场价。
【结语】
建设工程计量的过程,是合同双方在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依据的基础上,遵循法定计量单位,对工程项目数量进行精确计算与认定的环节。计量过程中,通常采用物理量化指标如长度(米)、体积(立方米)、重量(吨)、面积(平方米)以及个数(个)等进行计量。然而,在工程实践中,合同双方有时会采用反映工程施工类别的计数方式,如“式”或“项”作为计量单位。本案纠纷反映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使用非物理量化单位作为计量单位的,关于计量单位“项”内涵界定问题所存在的潜在风险。
以上内容是笔者对施工合同双方在使用反映工程施工类别的计数方式作为计量单位发生纠纷时的认知与判断的一些思考,意在提供参考与讨论。鉴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文中可能存在疏漏或错误,敬请谅解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