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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劳动者发生工伤致残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工伤认定,如何进行权力救济?

来源:时间:2023-10-30

【案情简介】

沈某在企业食堂工作,2022年7月在工作时摔倒受伤,后在企业职工陪同下前往医院就医,并进行了住院治疗。入院后沈某的左腕进行了手术治疗并安装了内固定。2023年7月,沈某第二次手术进行了内固定取出。第二次手术结束距离沈某受伤已经超过一年,沈某前往公司进行理赔时发现,公司未对其此次的受伤申报工伤认定。另悉,该企业没有为沈某缴纳工伤保险。经鉴定,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2014)标准,沈某外伤致左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的伤残评定为十级。此时,沈某的权利如何进行救济?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然,对于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最高法也有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应先确认沈某未进行工伤认定的原因,若是有证据证明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后,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沈某可就工伤赔偿纠纷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向用工单位主张医疗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受伤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康复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费用。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沈某可先就工伤赔偿纠纷案由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在劳动仲裁部门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沈某也可直接就人身损害赔偿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沈某也进行了相应的司法鉴定,经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登记为十级,沈某可以就残疾赔偿金以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费用一并向用工单位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