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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杨纯瑶律师受邀参加湖州晚报“法律帮帮团”栏目,为市民解答法律问题

来源:时间:2023-07-10


近日,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杨纯瑶律师受湖州晚报“法律帮帮团”栏目邀请,至“96345”接听市民来电。期间,杨律师对市民的来电咨询进行解答。

餐厅作为一个公共场合,人来人往,难免会出现一些突发事件。孙女士在餐厅上班,上菜时和一个孩子撞在了一起,意外就这样发生了…如果你也有这样的烦恼,请跟着普法小编看案例

 

接听案例:

孙女士是一家餐馆的服务员,上周,她在上餐过程中,一个5岁小男孩突然从卫生间跑出来,撞到了她手上刚出锅的热汤,导致小孩浅二度烫伤。事情发生后,老板和家长把孩子送去了医院。老板垫付了所有医疗费用,但说是暂时借给孙女士,让孙女士有钱了再还给他。

孙女士认为,这并不是她一个人的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小孩的赔偿费用该由自己出吗?老板和孩子的父母是否也应该承担责任?

 

律师解读:

本案是一个侵权责任纠纷。

首先,餐厅对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餐馆作为经营场所,应当保障顾客的安全,其应当在醒目的位置张贴警示标志,或者使用广播提醒顾客照看好小孩,不要在店内奔跑。对于奔跑的孩子,店员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制止和提醒。因此,根据相关规定,餐馆对小男孩受伤的损害结果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顾客自身是否存在过错,根据孙女士的描述,小男孩突然从卫生间跑出来,撞到孙女士手上刚出锅的热汤,导致男孩自身被烫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3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本案小男孩不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职责。事故发生时,小男孩的监护人并未陪伴,其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餐馆的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如果因为服务员孙女士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顾客受伤,餐馆在赔偿客户后,可以向服务员孙女士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