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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劳动者认定工伤致残后主动与用工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能主张经济补偿金?

来源:时间:2022-10-30

【案情简介】

20214月,李某在工作时受伤,认定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恢复后也无法胜任原岗位工作,李某即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故李某考虑是否要提出离职申请,若李某提出离职,除了工伤致残相应赔付外,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中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规定中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不需经用工单位同意即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上述条款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兜底规定,属于享有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权情形下的合法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李某在工作场所受伤,是否能认定用过单位一定存在过错或者违法了法律的一些相关规定。若能认定,李某据此提出离职,行使的是在用人单位存在特定的损害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下才可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因此可以认定李某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立法逻辑角度出发,经济补偿金是在用工单位存在过错而导致劳动者行使解除权后,基于劳动者对于用工单位过往的工作付出予以的补偿,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基于劳动者因工伤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后,用工单位对于劳动者将来继续就业的相应补助。此外,经济补偿金为用工单位支付,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伤残待遇是事实上是基于用工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后,劳动保障部门就符合申请条件的劳动者的保险理赔。

另一种观点主张,就工伤伤残而言,工伤认定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导致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工伤赔偿责任,但由此并不能直接认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伤伤残时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过错;因此,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时,前提条件亦必须是用人单位存在违法并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笔者认为如果劳动因工伤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劳动者的工伤伤残待遇,还是应该以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大小,来判断劳动者是否有了基于用工单位存在特定的损害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下的单方解除权,进而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无论如何,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仍应积极主动行使法律和劳动合同赋予的相关权利,履行相应的法定和约定义务,有效避免劳资纠纷、并以实际行为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