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

汉本律师

律所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资讯 - 律所动态

【案例分析】买卖合同纠纷中能否仅凭发票主张货款?

来源:时间:2022-08-31

 

一、案情简介

2015年5月,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B公司立即支付其货款30万元,A公司庭审中主张其与B公司之间存在纸箱买卖关系,B公司尚欠纸箱货款30万元,并提交增值税发票予以证明。但是,A公司未能提供其他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的凭证、资料。

本案争议焦点即为仅凭发票能否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买卖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实务观点

现实的市场经济中,大量存在发票与实际交易相互分离的情形,如企业为了逃避相关税费,代开发票但并无实际买卖关系,如有的公司拟股改上市,为制造财务报表上的虚假繁荣,虚开发票,虚构买卖交易,编造经营业绩等等。故实务中,法官一般认为,发票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关系的成立,法院应根据实际出发,结合个案情形,特别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作出综合的判断。因为发票仅是买卖双方的结算凭证之一,但本身并非买卖合同,无法成为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关系的依据,亦不能以增值税发票抵扣来反推出卖人已实际履行供货义务。如果对方当事人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发票并非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产生,而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或者事实关系而产生,则人民法院对支付货款的主张不应支持。但是,反之,若出卖人可以阐述清楚双方业务接洽情况、收货人、预付款、催讨货款等买卖关系的基本事实且买受人对事实表示认可的,法院应予支持。简言之,发票作为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买卖合同的履行,人民法院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个案情况,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涉案事实作出判断。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上海青浦城南印刷有限公司与上海合达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钰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先泰包装材料厂定作合同纠纷申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