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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与承包人关于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无效

作者:徐永平  |  日期:2020-02-29

(七)发包人与承包人关于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无效


规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观点:

对本条解释规定的“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判断,应以承包人的资产负债情况为依据。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导致其工程价款债权不能实现,进而造成其资产负债状况恶化,以至于不能支付建筑工人的工资,就属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依民法法理,如果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民事权利主体有权自由处分其财产权利,包括放弃或者限制财产权利。但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权利,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此项权利,实质是为保护建筑工人的利益。因此,虽然原则上承包人有权自由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其处分行为不能违背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立法宗旨,即不能损害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权益。这里较为特殊的是,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对建设工程价款和建设工程并不直接享有权利,既不享有物权,也不享有债权。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能不会直接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建筑工人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完成建设工程,将自己的劳务物化到建设工程之中,虽不对建设工程价款或者建设工程享有权利,但对承包人享有工资给付请求权。承包人放弃或者限制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不能向建筑工人发放工资,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