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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作者:徐永平  |  日期:2020-02-29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日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 【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

第29条规定:因违法分包、转包等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请求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实务观点:

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理定性:

关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优先受偿权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承包人的独有的权利保护,。该条从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到通过,始终是法定抵押权。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等,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既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即对主债权工程款具有依附性,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日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 【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理解:

合同:

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才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不存在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在条文中并没有写明合同的效力,应该理解成合同效力对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没有影响。

质量:

合同的效力对优先受偿权没有影响,但是工程质量合格才能存在优先受偿权。

地方相关法律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九):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1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在总承包人或者转包人不主张或者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浙法民一[2012]3号)第二十二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4]2号)第2条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总承包合同后,再由总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在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总承包人可以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分包人对自己承建部分主张享有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因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损害分包人利益,分包人可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就其承包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第7条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第18条规定: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33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